深圳经济适用房和安居房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1-01-12 来源:热门推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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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适用房和安居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与安居房都是为了满足低收入者的住房要求而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定的民生保障政策,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的生活,同时也能维护社会安定,那么深圳经济适用房和安居房的区别有哪些呢?小编根据相关政策进行了总结整理。

  一、深圳经济适用房与安居房性质不同

  安居房:安居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是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而建设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三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二、深圳经济适用房与安居房申请政策不同

  1、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2、深圳市居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6)符合申请条件第(1)(3)(4)(5)项规定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1.联合会认定的一到四级残疾人;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对象。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综上所述,深圳经济适用房和安居房的区别主要是针对的人群不同,虽然二者都是保障性住房但是二者之间关于申请人的资格是不同的,程序也是不同的,通过不同的政策支持二者相互补充保障了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同时也满足了人们对于住房的要求,虽然有政策支持但是也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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