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失业保险领取新规定【8篇】

更新时间:2023-11-04 来源:失业保险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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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山东省失业保险领取新规定【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失业保险领取新规定篇1

以西安为例,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等,非本人意愿失业,缴费满一年以上,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一)办理资料

1、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2、用人单位的《西安市失业保险手册》;

3、《西安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式三份);

4、失业人员本人档案或者连续的劳动合同;

5、一寸照片两张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壹张(农户不用);

6、城镇失业人员准备空白医保本。

(二)具体步骤

1、用人单位携带以上六项资料到失业保险待遇科办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及申领手续;

2、失业待遇科打印《失业保险金银行卡领取通知单》,发用人单位。

(三)办理地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八层8007室

(四)办结时限

1、每月26日――次月10日打当月《失业保险金领取通知单》;

2、次月28日失业人员本人携带《失业保险金银行卡领取通知单》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到3楼45号窗口领银行卡(银行卡保留时间为2个月)。

失业金领取期限及金额

失业金的领取标准每个地区都不一样,例如北京市是依据累计缴纳失业保险年限决定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1122元/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149元/月,西安市统一领取标准为1110元/月,有些中小城市每个月只有几百元。4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848元调整到958元。

失业金的领取标准每个地区都不一样,例如北京市是依据累计缴纳失业保险年限决定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1122元/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1149元/月,西安市统一领取标准为1110元/月,有些中小城市每个月只有几百元。204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848元调整到958元。

除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还能享受医疗补贴、生育补贴,在领取期间死亡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另外还有一些职业培训等。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申领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如下材料:

(1)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登记证明;

(4)个人用工档案(或与用人单位鉴定的用工合同)。

山东省失业保险领取新规定篇2

一、山东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7月1日起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悉,山东省自至20已连续9次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今年,在综合当前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主要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再次较大幅度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次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平均达到每人每月900元,每人每月比原标准平均增加50元。

结合各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山东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档次确定为3个,分别为每人每月950元、900元和850元。其中,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执行每月950元标准;枣庄、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临沂执行每月900元标准;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执行每月850元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年7月1日起执行。

二、2016山东省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所以您可以去办理失业登记,填写求职要求,按规定领取失业金。

三、2016济南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具体申报经办程序

1.济南市户籍失业人员(含非济南市户籍且愿意在济南市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

第一步:减员。单位从济南劳动保障网站办理。减员原因,必须填选合同终止、解除合同或辞退,不得填选辞职或自动离职,否则不能通过网上申报。如果选错减员原因,单位经办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到所在县区社保部门更改减员原因,然后携带所需材料到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现场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步:网上申报。

首先,单位开通失业保险待遇网上申报系统。初次进行网上申报的单位,须将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号码,电话告知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即时开通。开通后显现“失业保险申报窗口”,点击进入。

其次,进行网上申报。

减员后,单位要在60天内,于每月的10―28日期限内,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申报,输入失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失业原因、失业日期等资料,然后提交,等待审定。

(为外地户籍失业人员申报,按居住证(暂住证)上的地址填写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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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失业保险领取新规定篇3

一、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山东省失业保险领取新规定篇4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

其领取金额一般为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 如果参保了失业保险,可以在失业状态下享受失业补贴金。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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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失业保险领取新规定篇5

20***年关于福建省福州市失业保险金去哪里领取有什么领取条件呢?领取保险金需要带什么材料,保险金去哪里可以申请?20***年福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所需材料及程序

一、福州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二、福州失业人员领取时所需材料:

⒈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工行闽都支行储蓄专柜开立活期一本通账户(不要开卡);(外地户口除外)

⒉持失业保险缴费管理科出具的《办理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通知书》原件和《福州市失业登记表》原件、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及申领《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外地户口除外)

⒊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原件、《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失业保险缴费管理科出具的《失业保险减员个人缴费情况确认表》原件和《办理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通知书》原件、工行闽都支行开立活期一本通账号复印件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第一页及本人户口记录页复印件一份等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三、福州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程序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次月1D20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由单位经办人员将有关减员材料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确认手续,经确认后符合领取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失业人员凭《通知单》上写明的时间、地点及应提交的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福州市失业保险登记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者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表》(含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原件;

3、《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山东省失业保险领取新规定篇6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雇工)失业后,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根据《申领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对失业人员是否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认定,7日内将核定情况和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失业人员档案后,应在7日内告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告知书》附后),并为失业人员指定职业指导培训机构,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失业人员未按规定在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五、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从20***年1月1日起,对进行了就业登记但没有办理个体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不再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含就业登记)后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未领保留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以后就业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月向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如实报告求职、培训等失业状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停发其当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山东省失业保险领取新规定篇7

昨天,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了精简办事程序,南京正式取消失业人员名单7日内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只需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就可以了,省去了准备材料、书面审查等环节。

此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用人单位须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审查的材料包括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解除合同的原因(比如个人违纪的证明材料)等,有时由于用人单位的疏忽等原因,导致部分失业人员不能及时领取失业金。现在起,南京市取消失业人员名单7日内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无需在7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上述资料进行备案审查,只需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可。

根据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7月新调整的低保标准750元计算,南京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最高能拿到1770元,最低是975元。

需要提醒的是,主动辞职是拿不到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须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同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办理失业登记后有求职要求等。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本次调整

涉及到哪些失业人员?

1月1日后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高于1770元的,按1770元计发。年底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的不做调整,仍按原标准计发。目前失业金最高标准为1770元/月,最低标准为910元/月。

失业保险金

是有领取期限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南京失业人员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南京三思教育网为您介绍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领取标准

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缴费满10年不满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领取材料

1、首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4)《失业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2、再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户口本。

领取流程

在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且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10日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首次申领;领取期满当月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再次申领手续。

领取时间地点

改革前:

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7月后参保的农村户籍合同制女工人要年满55周岁。

改革后:

1、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2、从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我国延迟退休方案尚未正式推出,我市正常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目前仍按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197月后参保的农村户籍合同制女工人要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领取地点: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领取时间:每月第二个工作日至25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

[20南京失业保险新规定]

山东省失业保险领取新规定篇8

(1)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凭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的60天内,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申请的10日内,对其申领者的资格、失业金的发放期限、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和有关事项通知本人。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失业人员,在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有关补助标准。

(3)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按月到受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档案由受理失业登记的失业 保险经办部门管理,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档案应移交当地职业介绍机构,实现就业的档案移交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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