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合集四篇)

更新时间:2023-08-25 来源:工伤保险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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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职责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合集四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伤害等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工伤的定义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四、工伤的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径、特定时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职业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伤害的。

5)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申报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本人或直接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应立即通报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在需要办理索赔时应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合同保险机构备案,说明事故原因、经过。

对于重大的工伤事故,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2.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应及时协助发生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规定的手续。

3.负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30日内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书面材料。

4.负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直接领导和所在部门部长必须参加工伤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脱。

六、工伤救治与付款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部门负责人立即上报,并立即送指定医院治疗,公司原则上只提供应急借款。

2.安环科可根据实际需要到财务部领取工伤应急借款,用于紧急状态下费用支付。

3.工伤产生后,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必须作好登记,注明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理赔的费用,工伤保险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报销工作。

七、工伤医疗报销说明

1.工伤职工一般不允许在私人小诊所就诊,原则上必须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属特殊情况且须征得部门经理或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在正规诊所临时就诊,事后必须马上转到指定的医院,否则,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保留相关的票据,门诊治疗的职工在每次门诊时应带上病历本并请医生作好每次的门诊记录;无病历的需要办理病历本。

住院治疗的职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药详单。住院治疗的员工报销来回两趟的车费,门诊治疗的员工报销个人每次门诊的来回车费。没有票据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挂号费等)。

3.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报销药品目录》和其他相关标准费用可报销。

如在治疗期间使用违规或规定以外药品的(如滋补、健身等药品),其产生的费用由工伤员工本人承担。工伤人员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将医疗费报销材料交到安环科,汇总后由工伤保险负责人在每月1~20日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工伤人员医疗费。

4.工伤员工因个人原因产生不必要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如不必要的车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工伤员工不得谎报费用(如多报车费、药费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销资格,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5.员工在康复后应积极配合工伤负责人收集准备用于保险理赔的相关材料。

八、工伤待遇

1.须手术的工伤员工在手术期间视情况给予护理费,其中福安为30元/天,宁德为40元/天,福州、厦门为50元/天,护理工人由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联系。

2.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疗养期按实际情况和医嘱来定),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标准按照:普通员工900元/月、班组长1200元/月、车间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3.经权威部门鉴定为伤残的,按相关的规定给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其他相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九、附则

本规定由安环科制定、执行、修订和负责解释。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公司根据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员工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资料,以便公司购买保险。

2、若员工本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品管部应对入员工工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3、异地入职的员工个人资料需由部门经理及时向公司品管部传递,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将原始资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员必须将员工个人资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电子邮件发往品管部邮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则中间出现的险情将由部门主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伤投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不需支付费用。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品管部通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

2、发生伤患情况,应立即护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医院就诊。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部门负责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第十一条:工伤申报: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级主管人员填写《员工工伤确认表》;

(2)员工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4)病历;

(5)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6)费用结算明细表;

(7)交通、伙食费用原始单据。

(8)其他应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确定为工伤后,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承担100%的治疗费100%的按岗位工资

7~30天100%的按岗位工资

30天以上100%的按岗位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100%的按岗位工资

2~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100%的按岗位工资

6个月以上100%的按岗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2、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80%的岗位工资

7~30天60%的岗位工资

30~60天40%的岗位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80%的岗位工资

2~6个月承担50%的治疗费60%的岗位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80%)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①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②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条:员工因工作原因而与公司以外的人、物发生冲突后导致工伤,所发生的民事、刑事纠纷将由公司委托律师进行处理解决。对方所赔偿费用必须上交公司。第十五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住院医疗所发生的费用第一时间从公司的财务中支出。待保险公司理赔过后进行结算。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十七条: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其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条例处理,调解不成的,按照劳动争议的判决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3

一、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三、术语与定义

3.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

四、机构与职责

4.1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保险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5.2企业应为每一位在职员工(包括实事用工关系的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办公室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5.3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5.4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伤的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保留认定证书和伤残鉴定证书,进行相应赔偿和妥善的后续处理。

5.5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5.6事故后财务应及时到保险单位办理相关赔付事宜,保存其相关记录。

5.7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盒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了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并使工伤管理有依据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及高栏工厂在职的每位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

4.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各部门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工伤认定及报销所需相关材料。

4.5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手续,并按规定给予办理工伤理赔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应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5.1依据《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6. 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6.1工伤人员必须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详见附件),并在24小时内送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工伤科申报。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6.3 人力资源部及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经审核后于接到工伤报告12小时内,或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社保局电话申报。并于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书面申报工伤认定。

6.4公司为部分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若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员工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24小时内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并积极配合财务部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7.工伤认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证原件、首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

7.2 现场证人证明书及现场证人身份证原件、事故人考勤记录、事故人劳动合同书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7.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7.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7.6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工伤事故报销管理

8.1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工伤保险部门并且办理相关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8.2凡本公司已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剩余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但社保不予认可的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8.3工伤医药费报销后,因原工伤部位旧伤复发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且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9、伤残鉴定及补助管理

9.1购买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9.2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其他商业险种的将有保险公司按伤残程度计赔。

9.3在工伤住院期间,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的。因凡是认定为工伤,无论有无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都由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给员工。故已购买其他商业险种所理赔的误工费不应再发放给工伤员工。

9.4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

9.4.3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由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医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10.预防措施

10.1各部门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安全知识及规范操作知识培训,使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2.1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2违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确穿带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4发现有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5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3.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10.3.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10.3.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10.3.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3.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10.3.6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0.4对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具体按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1.附则

11.1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11.2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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